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4號聲 請 人 白駿龍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總守等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1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遺贈物(下稱本案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業經原法院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有士林地院107年度家救字第55號卷宗可稽,依上開規定,該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於聲請人提起上訴亦有效力。從而,聲請人提起上訴後,向本院再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曾部倫法 官 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余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