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鋐源企業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再品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且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法院於此均應依職權調查之,故如原告或被告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而未於審判長所定期間內補正者,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463條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9年7月13日以民事上訴聲明狀就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判決提起上訴,該書狀所載特別代理人為林再品,惟本件未經選任林再品為上訴人之特別代理人,林再品以上訴人特別代理人之身分,以上訴人名義提起本件上訴,即非合法,茲限上訴人於5日內檢具相關資料,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