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上 訴 人 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深井亨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鋐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代墊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本院108年度建上字第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由深井亨為上訴人日商奧村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山本祐司,嗣於本院判決後即民國109年6月22日變更為深井亨,業據被上訴人提出經濟部函、外國分公司變更登記表為佐,並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柯雅惠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