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29號抗 告 人 楊麗萍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文維間聲請撤銷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8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法 官 廖慧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佳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