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581號抗 告 人 王英如相 對 人 鄭靜芳訴訟代理人 周志一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合議庭中關於「許永昌」之記載,應更正為「謝永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合議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