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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014號抗 告 人 張世鈺

張許寶勤廖秋鄉張維清張少溥張宸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訴字第317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是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之法定事由終竣時,固應予撤銷,即在此項事由發生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自得依職權予以撤銷。

二、本件抗告人於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247 條、公司法第189條規定,先位請求:㈠確認相對人在民國107 年6 月26日召開之107 年股東常會(下稱系爭股東常會)承認事項第三案、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第二案、第三案之決議無效。㈡撤銷相對人在系爭股東常會第一項決議以外之其他報告事項、承認事項、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決議案。備位請求:撤銷相對人在系爭股東常會所為報告事項、承認事項、其他議案及臨時動議決議案。原法院於107 年11月20日以本件之法律關係應以該院106 年度訴字第4234號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下稱另案)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裁定本件於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於108 年6 月27日以停止訴訟原因消滅,裁定撤銷上開停止訴訟裁定。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意旨略以:另案尚未判決確定,訴訟尚未終結,原法院不得以該事件業已終結為由撤銷停止訴訟之裁定等語。

三、經查:本件經原法院裁定於另案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原法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另案已經原法院判決,有續行訴訟必要為由,撤銷上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法核無違誤。抗告意旨雖以前案尚未確定,原法院不得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云云。惟依上說明,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於停止訴訟事由消滅前,如法院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予以撤銷。準此,原法院在前案尚未確定前,認有續行訴訟之必要,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即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