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05號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人間聲請續行訴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7 月12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138 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紀昭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