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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05號再抗 告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再抗 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再抗 告人 謝諒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等人間聲請續行訴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17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甚明。

二、查再抗告人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97年度保險字第3 號損害賠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續行訴訟,就原法院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7日裁定駁回在案(見本院卷第129-130頁,下稱系爭裁定)。而系爭事件係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見原審卷第25-27頁),再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系爭裁定提起再抗告,與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李慈惠法 官 謝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