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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19號抗 告 人 傅祖眷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傅祖常等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7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107 年度重訴字第57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廢棄。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拾捌萬貳佰柒拾肆元。

其餘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所謂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價額為準。

二、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兩造被繼承人傅林美嬌於民國96年8月30日去世,遺有坐落桃園市○○區○街段00地號、37-1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均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及坐落其上之同地段148 建號建物及其增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為兩造公同共有,抗告人無權占用系爭土地及建物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致伊受有損害,請求抗告人將系爭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予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等語。原法院為相對人部分勝訴判決,即命抗告人應將如附表(其中基地坐落欄及權利範圍欄業經原法院裁定更正,本裁定附表為更正後判決內容)所示土地及建物騰空返還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並應給付相對人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抗告人就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見原法院重訴字卷334 頁),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法院按系爭土地107 年1 月公告現值及系爭建物課稅現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85 萬6,580 元,裁定限期命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萬4,152 元,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

三、查,原判決主文第1 項固記載:「被告應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含增建物)騰空,將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含增建物)返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惟觀諸該附表(即本裁定附表)僅為系爭建物之資料,且依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三、㈠記載:「原告請求被告騰空遷讓並返還系爭建物,為有理由」、2.記載:「原告依……請求被告騰空遷讓並返還系爭房屋予原告等公同共有人,即屬有據。」等語(見原判決第3 、

4 頁),別無其他關於應返還系爭土地之論述,堪認上開主文第1 項所命抗告人返還者為附表所示系爭建物全部,且未及系爭土地。依上說明,抗告人就原判決於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應以系爭建物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抗告意旨主張以其對於系爭建物之應繼分六分之一計算上訴利益云云,尚有未洽。至原判決主文第2 、3 項關於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計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系爭建物於107年8月3日起訴時之市場合理價值為218萬274 元,有先鑑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估價報告書可稽(外附),則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18萬274元,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尚有違誤。從而,抗告意旨主張本件應以系爭建物價值計算其上訴利益,原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有誤,聲明廢棄,即屬有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此部分廢棄,核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規定甚詳。原法院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部分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不得抗告,抗告人就此原裁定部分提起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惟原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既經廢棄,則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即失所附麗,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許勻睿法 官 袁雪華附表:

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樓層面積 建物門牌 桃園市○○區○街段000○號 桃園市○○區○街段00○0000地號 加強磚造4 層樓房 第1 樓層:113.37平方公尺(一層97.12平方公尺、騎樓16.25 平方公尺) 二層樓以上為增建 第2 樓層:113.37平方公尺 第3 樓層:113.37平方公尺 第4 樓層:71.4平方公尺 傅祖常、傅祖悅、傅俊 達、傅春貞、傅祖眷各1/6 ;傅宇榛及傅俊凱各1/12 桃園市○○區○○路000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抗告不合法部分,不得再抗告。

其餘部分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

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裁判案由:返還建物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