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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11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145號抗 告 人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訴訟代理人 薛政宏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太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梁家源為抗告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抗告人於提起再抗告前,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登記為梁家源,茲據其具狀聲明由梁家源承受訴訟,並提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玫芳

法 官 林翠華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