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26號抗 告 人 何榮輝訴訟代理人 曾勁元律師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1979年1月1日以前被美國承認為中華民國的島上蔣介石總司令這個當局及其接替者」等間確認土地使用權存在等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原訴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