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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3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344號

108年度抗字第346號108年度抗字第347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法定代理人 K.HUNG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就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謝諒獲與相對人陳鄭垚等間損害賠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停止執行等抗告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早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受讓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下稱謝謝事務所)及謝諒獲對於相對人之債權,請准由聲請人承當訴訟云云。

二、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

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惟該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移轉,須在訴訟繫屬中,倘非訴訟繫屬中之移轉,自不符承當訴訟之要件。

三、經查,謝謝事務所、謝諒獲對於原法院所為107 年9 月11日

106 年度訴字第374 號(損害賠償)裁定、107 年9 月11日

106 年度聲字第43號(聲請停止執行)裁定、106 年8 月31日106 年度訴聲字第18號(聲請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提起抗告,於108 年3 月13日繫屬於本院(見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347 號卷第11頁、107 年度抗字第344 號卷第5 頁、107 年度抗字第346 號卷一第13頁)。聲請人於108 年4月19日以謝謝事務所、謝諒獲已讓與債權為由聲請承當訴訟,然聲請人謝諒獲本為上開裁定之當事人,無承當訴訟之問題,至其餘聲請人主張受讓債權之時間則為103 年2 月25日(見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347 號卷第114 頁、107 年度抗字第344 號卷第108 頁、107 年度抗字第346 號卷二第16頁),並非發生在本案訴訟或聲請程序繫屬中,核與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2 項規定不符。從而,聲請人承當訴訟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