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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29號抗 告 人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豊雄抗 告 人 林秉翰

林文傳林時弘相 對 人 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沈俊龍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拆遷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127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月22日以民事準備書㈡暨反訴答辯㈡狀,請求變更訴之聲明為確認兩造間之重劃會會員關係不存在,與抗告人於106年4月10日起訴請求確認相對人對抗告人拆遷請求權及救濟金提存請求權不存在等情,皆係基於相同基礎事實,所為訴之變更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原裁定卻予以駁回,顯有違誤,爰依法提起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各請求利益之主張在社會生活上可認為同一或關連,而就原請求之訴訟及證據資料,於審理繼續進行在相當程度範圍內具有同一性或一體性,得期待於後請求之審理予以利用,俾先後兩請求在同一程序得加以解決,避免重複審理,進而為統一解決紛爭者,即屬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起訴主張其等為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下稱系爭重劃區)內如附表一、二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人,106年7月27日修正前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下稱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9條、第20條、第26條關於申請核定成立籌備會、由籌備會申請核定擬辦重劃範圍、重劃計畫書及公告等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9號解釋認定違憲,則新北市政府依據上開規定,核准成立籌備會、核定重劃計畫書、相對人章程、會員及理事、監事名冊暨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會議紀錄等行政處分,均應為無效,相對人之重劃會資格不存在。另新北市政府由無事務權限之地政局股長張瑞雲主席主持105年9月30日會議作成調處處分,亦屬無效,相對人對其等並無拆遷請求權及救濟金提存請求權,爰聲明: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請求權及救濟金提存請求權不存在等情(見原審卷㈠第13頁)。嗣抗告人以:相對人發起人數及其所有土地面積不符合修正後獎勵重劃辦法規定,且將屬於重劃會之職權,交由籌備會為之,核定重劃範圍處分書及重劃計劃書均未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並辦理聽證,未經合議制審議通過,以及其理事、監事於擬訂重劃範圍前之持有土地面積不符修正前獎勵重劃辦法第11條規定標準,選任無效,其後選任理事長,亦應無效。相對人既未合法成立、運作,兩造間並無重劃會會員關係存在,爰變更聲明:確認兩造間之重劃會會員關係不存在等情(見原審卷㈡第15頁至第25頁)。核其起訴主張相對人依修正前獎勵重劃辦法第8條、第9條、第20條、第26條等規定成立之重劃會及所為重劃行為均無效,請求確認相對人就系爭土地之地上物拆遷請求權及救濟金提存請求權不存在,與嗣後主張相對人成立及所為重劃行為與修正後獎勵重劃辦法不合,變更確認兩造間之重劃會會員關係不存在,兩訴就相對人成立及進行重劃行為效力之主要爭點有其共同性,並得就原訴審理期間所提出之新北市政府函、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函及新北市土城區運校自辦市地重劃區第1次會員大會會議記錄等證據資料(依序見原審卷㈠第61頁至第65頁、第71頁至第77頁、第161頁至第165頁、原審卷㈡第35頁至第37頁、第218頁至第228頁),於變更之訴予以利用,變更之訴與原訴所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且無礙相對人之防禦及訴訟終結,則抗告人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裁定駁回抗告人所為訴之變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林玉珮法 官 賴淑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進忠附表一:

┌──┬────────┬──────────┬───────────┐│編號│所 有 權 人 │坐 落 地 號 │地 上 物 ││ │ │--------------------│ ││ │ │門 牌 號 碼 │ │├──┼────────┼──────────┼───────────┤│ 1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區○○段19│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⑴、││ │ │9、220地號 │面積73.37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11│ ││ │ │2號 │ │├──┼────────┼──────────┼───────────┤│ 2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區○○段19│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⑵、││ │ │9、220地號 │面積70.91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11│ ││ │ │2號 │ │├──┼────────┼──────────┼───────────┤│ 3 │上豐實業有限公司│新北市○○區○○段19│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⑶、││ │ │9、220地號 │面積45.12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11│ ││ │ │2號 │ │└──┴────────┴──────────┴───────────┘附表二:

┌──┬────────┬──────────┬───────────┐│編號│所 有 權 人 │坐 落 地 號 │地 上 物 ││ │ │--------------------│ ││ │ │門 牌 號 碼 │ │├──┼────────┼──────────┼───────────┤│ 1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⑴、││ │林時弘 │5、105-1地號 │面積190.74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2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冷軋型鋼構造、倉庫⑴、││ │林時弘 │5、105-1地號 │面積39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3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磚造、倉庫⑵、面積26.9││ │林時弘 │5、105-1地號 │5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4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⑵、││ │林時弘 │5、105-1、106、106-1│面積207平方公尺 ││ │ │地號 │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5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冷軋型鋼構造、工廠⑶、││ │林時弘 │8、108-1地號 │面積216.27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6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鐵造構造閣樓、閣樓、面││ │林時弘 │8、108-1地號 │積26.79 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7 │林秉翰、林文傳、│新北市○○區○○段10│冷軋型鋼構造、倉庫、面││ │林時弘 │8、108-1地號 │積10.26 平方公尺 ││ │ │--------------------│ ││ │ │新北市○○區○○路6-│ ││ │ │1號、6-3號;新北市土│ ││ ○ ○○區○○路○段○○○巷27│ ││ │ │-1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