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439號抗 告 人 張憶如N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璧卿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美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