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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6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692號抗 告 人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抗 告 人 新北市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法定代理人 彭楚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何志傑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29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 年度事聲字第24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相對人持原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27 號民事判決、確定判決證明書、107 年度司執字第141094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抗告人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有巴士)收票箱內現金新臺幣11萬8106元(下稱系爭現金)為強制執行,大有巴士及新北市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下稱新北市工會,與大有巴士合稱抗告人)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7 年11月21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聲明異議,原法院於108 年4 月29日以107 年度事聲字第244 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乃提起本件抗告。並聲明:㈠原裁定廢棄。㈡相對人之聲明及聲請均駁回。

二、本件異議及抗告意旨略以:系爭現金係大有巴士每天營運收入之現金,為給付新北市工會會員之薪資、勞健保費用、提撥勞工退休基金及受益人離職金、營運所需油料、材料款、營建修繕、車輛維修之目的,於106 年2 月16日信託予新北市工會,訂有信託契約並經公證,系爭現金當時係由工會會員簡宗霖駕駛之票務車上取下,交由新北市工會理事王慶祥、楊宗曄、幹事羅玉芬在工會會員工作室內核算金額並移轉予新北市工會,則依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相對人不得對信託財產即系爭現金強制執行等語。

三、按聲明異議乃違法執行程序之救濟途徑,執行法院對於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並無審認權,如強制執行程序中有涉及私權爭執者,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 項之聲明異議程序所得解決(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抗字第281 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契約信託行為須委託人以設立信託之意思,與受託人訂定契約,並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要物行為。易言之,契約信託行為除須具備意思表示等法律行為為一般成立要件外,尚須有標的物之財產權移轉及現實交付等處分行為,信託契約始能成立。是信託物權之移轉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00 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經查,執行法院於107 年11月2 日上午9 時20分在新北市○○區○○路○○○ 巷○○號,依相對人指封放置在休息站內收票箱21個及票務車上收票箱85個內之系爭現金,經抗告人大有巴士主任王慶祥、調度人員楊宗曄、新北市工會監事羅玉芬當場異議,並提出公證書、特定債權信託契約、特約機構授權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為證,此經本院調取106 年度司執字第20788 號執行事件卷宗核閱明確。抗告人所提公證書及信託契約固可認定大有巴士「每天營運收入之全部現金」經抗告人雙方合意成立信託契約,新北市工會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以給付受益人薪資、資方勞健保費用、資方提撥勞工退休基金及受益人離職金、營運所需油料、材料款、營繕修繕、車輛維修及全盤性事務款等為目的。惟揆諸前揭說明,大有巴士尚須將「每天營運收入之全部現金」之財產權移轉即現實交付予新北市工會,以此等現金為標的之信託契約始能成立,此為信託契約之特別成立要件。查新北市○○區○○路○○○ 巷○○號係大有巴士之清水站,經大有巴士陳明在卷(見執行卷三附大有巴士107 年9 月21日陳報狀,本院卷第25頁聯營公車總站資訊),執行法院除在現場查封2 輛大有巴士所有之大客車(見執行卷三附指封切結書)外,並將取自票務車上收票箱及放置在休息站內收票箱之系爭現金清點後入案款,有執行筆錄可考,是系爭現金均在收票箱內尚未取出清點,現場亦無經抗告人雙方會算並共同簽核之移交帳冊為證,則執行法院從外觀形式上判斷系爭現金應屬大有巴士所有之財產,於法核無違誤。至於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僅能證明該車登記在新北市工會名下,尚難據以判斷系爭現金已經大有巴士移轉所有權予新北市工會,而在場人員簡宗霖、王慶祥、楊宗曄、羅玉芬有無代表抗告人雙方為移轉信託財產法律行為之權限,則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執行法院無從憑為審認系爭現金已屬信託財產之依據。抗告人主張系爭現金已屬信託財產等實體事項,非執行法院所得審究,應另循訴訟程序確定。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違誤。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