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40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家興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