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40號抗 告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家興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執事聲再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抗告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法院裁定命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其抗告即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不服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8年6月1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8年6月18日送達抗告人指定送達址臺北郵政117之310號信箱(抗告人雖未領取不影響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3頁)存卷可按,惟抗告人迄未補繳,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15頁)可稽,依首開說明,本件抗告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鍾素鳳法 官 賴惠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