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00號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北美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續行訴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08年4月29日108年度聲字第83號裁
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7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
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