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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7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00號再抗告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再抗告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再抗告人 謝諒獲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續行訴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提出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抗告。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再抗告,應繳納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並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495條之1第2項準用第466條之1定有明文。

再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出「聲請最高民事大法庭裁判

、聲請訴救狀」,經核係對於本院108年8月12日108年度抗字第700號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應依再抗告程序為之。再抗告人既係提起再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復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再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

裁判案由:續行訴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