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69號抗告人 許錦榮上列抗告人與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請求撤銷選任管理委員決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裁判日期欄中關於「108年8月26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9月26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裁判日期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管靜怡法 官 趙伯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