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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抗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870號抗 告 人 郭慈瑀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等間確認買賣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3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預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原告未

依規定預納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第一審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鍾啟展間確認

買賣無效事件,向原法院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98萬2,857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見原法院卷第79頁),未預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0,790元。經原法院於民國108年1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2月19日送達抗告人(見原法院卷第67、73頁),抗告人逾期未補正,有原法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稽(見原法院卷第85至91頁)。原法院因認其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李昆曄法 官 林翠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無效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