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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消債抗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4號再 抗告人 楊恩言代 理 人 林孜俞律師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免責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9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再抗告人前以不能清償債務為由,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1日聲請更生,經原法院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裁定再抗告人自103年8月11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由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6號更生事件進行更生程序,因再抗告人未依期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原法院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56條第2款規定,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自104年8月18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於105年3月25日以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8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嗣原法院認再抗告人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不免責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其免責,而以10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7號裁定不予免責,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合議庭以106年度消債抗字第29號裁定駁回其抗告,又提起再抗告後,復經本院於107年7月20日以107年度消債抗字第3號裁定駁回其再抗告確定。嗣再抗告人再依107年12月26日修正後之消債條例第156條第3項之規定,於2年內,即108年3月5日聲請免責,經原法院以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法院合議庭(下稱抗告法院)以108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認以再抗告人未遵期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致更生程序無法進行之行為,已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第53條第1項所定之義務,並已重大延滯程序,而有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後段所定之不免責事由,駁回其抗告。茲再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向本院提起再抗告。

二、再抗告意旨略以: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所謂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重大延滯程序,係指有故意違反清算程序進行中所應為之法定義務行為,致清算程序發生重大延滯之情形而言。原裁定所認伊未遵期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已有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第53條第1項所定義務之行為,僅能認有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尚難認有違反清算程序進行中所應為之法定義務行為,致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原裁定未遑審究,亦未敘明何以遲延4個月即屬重大延滯程序,即駁回伊之抗告,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

三、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債務人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重大延滯程序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係指債務人有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到場義務、第41條出席及答覆義務、第81條第1項提出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義務、第82條第1項報告義務、第89條生活儉樸及住居限制義務、第101條提出清算財團書面資料義務、第102條第1項移交簿冊、文件及一切財產義務、第103條第1項答覆義務、第136條第2項協力調查義務等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對於清算程序順利進行發生重大影響時,法院始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此觀該條款96年7月11日立法理由及107年12月26日修正理由即明。準此,債務人於更生程序中縱有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如不是重大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非可適用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裁定不免責。

四、經查,抗告法院固認再抗告人於更生程序中,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分別以104年4月8日、同年6月10日北院木103司執消債更晴字第116號函通知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詎未遵期履行,已故意違反消債條例第9條第2項、第53條第1項所定之義務,並重大延滯更生程序,而有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後段所定之不應免責事由,固非無見。惟再抗告人於更生程序中,縱有未遵期釋明及調整更生方案之行為,僅能認有影響更生程序之進行,尚難認有違反消債條例所定義務(上開說明所列舉之義務)致重大影響清算程序之進行,自非可適用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規定裁定不免責。抗告法院未注意及此,逕認再抗告人仍具修正後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後段所定之情形,維持原法院108年度消債聲字第25號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自有可議。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求予廢棄,非無理由。又再抗告人是否符合消債條例第134 條第8款之要件,既尚待調查審認,自有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處理之必要。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邱 琦法 官 陳筱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免責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