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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再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107號聲 請 人 周大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董錦和間停止執行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法定程式。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聲請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對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9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惟聲請人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可考(見本院卷第19、21頁),依上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賴秀蘭法 官 石有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幸崇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