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健治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本院107年度再抗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8月29日107年度再抗字第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