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2號聲 請 人 周大經相 對 人 張凱鈞上列當事人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9日本院108 年度再抗字第8 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故必有再審之理由,且依法表明者,始得聲請再審(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 。否則,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再抗字第8 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民事聲請再審聲明狀就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可認聲請人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自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伯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