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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再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53號聲 請 人 周大經相 對 人 董錦和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聲請再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

8 年4 月8 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編再審程序之規定,於非訟事件之確定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之1 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再審,係準用再審之訴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 ,故必有再審之理由,且依法表明者,始得聲請再審(同法第

501 條第1 項第4 款) 。否則,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4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惟核其民事聲請再審聲明狀就原確定裁定究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之事由,均未據敘明,依上開說明,可認聲請人並未合法表明再審理由,自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而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陳麗玲法 官 藍家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