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8號聲 請 人 周大經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凱鈞間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0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準用同法第501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應表明再審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最高法院61年台再字第137 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52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說明原確定裁定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何款或同法第497 條何部分所規定之再審事由,及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且無庸命補正。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法 官 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維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