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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國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國字第30號聲 請 人 謝清彥相 對 人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法定代理人 吳永杉上列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國抗字第4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於聲請事件,則為所提出之聲請或抗告,下同)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若尚須經法院調查辯論後,始能知悉其勝負之結果者,不得謂為顯無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定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現於監獄服刑,無經濟收入,實無資力繳納本件抗告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北救字第165號民事裁定、本院108年度國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6至10頁),觀諸上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4至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見本院卷第9、10頁),聲請人104至106年度所得均為0元,名下無任何財產,參以上開裁定准予聲請人訴訟救助之時間分別為108年2月及4月間,而聲請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102年6月5日入監執行迄今等情,有本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20頁),堪認聲請人因在監執行而無收入,迄今長達6年之久,其已就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費用之事實提出相當之釋明。又聲請人所提抗告事件部分為有理由,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國抗字第44號裁定將原裁定(即原法院於108年4月15日所為108年度救字第6號裁定)廢棄,發回原法院更為裁定,足見該抗告事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法 官 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