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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09號異 議 人 盧郭細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倪正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法官迴避事件,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對於裁定不得抗告者,應記載「不得抗告」,如有誤寫、誤算或類此之顯然錯誤,應由法院書記官以處分更正之。如當事人對於上開處分提出異議時,應由其所屬之法院裁定,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倪正沁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即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1265號事件),聲請迴避,經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27日以108年度聲字第109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因該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本案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9,043元,未逾150萬元,為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本院所為前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即屬不得抗告之事件。該裁定正本教示欄關於「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之記載,係屬誤載,業經法院書記官於108年3月25日製作處分書更正為:「不得抗告」。經核並無違誤。異議人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威莉法 官 曾錦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