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抗 告 人 Highberger,Kakita,Spencer&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Hung抗 告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抗 告 人 謝諒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續行訴訟等事件(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00號)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 由按當事人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抗告人於民國108年9月11日提出「聲請最高民事大法庭裁判、
聲請訴救狀」,經核係對於本院108年5月30日108年度聲字第272號所為裁定聲明不服,應依抗告程序為之。抗告人提起抗告,依前揭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政佑法 官 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