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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2號聲 請 人即被上訴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訴訟代理人 陳思菱律師相 對 人即 上訴 人 張淑絹

鄧任鈞鄧任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勝傑律師

賴彥杰律師何念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105年度司他調字第612號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關於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原因消滅,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受訴法院聲請撤銷許可登記之裁定,民國106年6月14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後,倘其登記之原因消滅(例如原告撤回其聲請或同意被告處分),或有其他情事變更情形(例如本案請求所據之權利嗣後消滅或變更,或經證明確不存在),應許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同項立法理由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起訴請求相對人塗銷信託登記事件,聲請原法院就附表一至附表三所示不動產(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核發起訴證明,並經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下稱建成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在案。茲為促成兩造和解,爰聲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訴訟繫屬許可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原法院核發系爭不動產之已起訴證明,建成地政事務所已依原法院105年12月15日105年度司他調字第612號及106年1月12日105年度訴字第1778號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書,分別就附表一及附表二、附表三所示不動產辦理訴訟繫屬註記在案,有上開已起訴證明書(含附件即民事起訴狀及民事聲請狀繕本)及系爭不動產登記謄本可參(依序見本院卷13至43、70至76頁),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撤銷系爭不動產之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許可,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附表一: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臺北市│ 大同區 │延 平│ 二 │ 948 │ │ 453 │0000000分 ││ │ │ │ │ │ │ │之132733 │├───┼────┴───┴──┴─────┴─┴─────┴─────┤│備 考│所有權人:鄧任鈞 ││ │登記原因:信託 ││ │委託人:張淑絹 │├───┴───────────────────────────────┤│建物標示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2119│臺北市大同區延平│鋼筋混│第8層:113.98 │陽台:13.2│200分之1││ │段二小段948地號 │凝土造│合 計:113.98 │ │99 ││ ├────────┤8層 │ │ │ ││ │臺北市大同區環河│ │ │ │ ││ │北路1段317號8樓 │ │ │ │ │├──┼────────┴───┴────────┴─────┴────┤│備考│所有權人:鄧任鈞 ││ │登記原因:信託 ││ │委託人:張淑絹 ││ │含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 │(車位編號18、19號) │└──┴────────────────────────────────┘附表二: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臺北市│ 大同區 │延 平│ 二 │ 948 │ │ 453 │0000000分 ││ │ │ │ │ │ │ │之667 │├───┼────┴───┴──┴─────┴─┴─────┴─────┤│備 考│所有權人:鄧任鈞 ││ │登記原因:贈與 │├───┴───────────────────────────────┤│建物標示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2119│臺北市大同區延平│鋼筋混│第8層:113.98 │陽台:13.2│400分之1││ │段二小段948地號 │凝土造│合 計:113.98 │ │ ││ ├────────┤8層 │ │ │ ││ │臺北市大同區環河│ │ │ │ ││ │北路1段317號8樓 │ │ │ │ │├──┼────────┴───┴────────┴─────┴────┤│備考│所有權人:鄧任鈞 ││ │登記原因:贈與 ││ │含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 │(車位編號18、19號) │└──┴────────────────────────────────┘附表三:

┌───────────────────────────────────┐│土地標示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臺北市│ 大同區 │延 平│ 二 │ 948 │ │ 453 │0000000分 ││ │ │ │ │ │ │ │之667 │├───┼────┴───┴──┴─────┴─┴─────┴─────┤│備 考│所有權人:鄧任妤 ││ │登記原因:贈與 │├───┴───────────────────────────────┤│建物標示 │├──┬────────┬───┬──────────────┬────┤│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 利 ││ │ 基 地 坐 落 │樣主要├────────┬─────┤ ││建號├────────┤建築材│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建 物 門 牌 │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 │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範 圍 │├──┼────────┼───┼────────┼─────┼────┤│2119│臺北市大同區延平│鋼筋混│第8層:113.98 │陽台:13.2│400分之1││ │段二小段948地號 │凝土造│合 計:113.98 │ │ ││ ├────────┤8層 │ │ │ ││ │臺北市大同區環河│ │ │ │ ││ │北路1段317號8樓 │ │ │ │ │├──┼────────┴───┴────────┴─────┴────┤│備考│所有權人:鄧任妤 ││ │登記原因:贈與 ││ │含共有部分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00號權利範圍 ││ │(車位編號18、19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