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61號聲 請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聲 請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Spencer & Turner MAF Corp.法定代理人 K. Hung聲 請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聲 請 人 謝諒獲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聲 請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指定上列聲請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89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第463條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聲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就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其聲請訴訟救助,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周美雲法 官 胡宏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永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