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陳胤文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義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生活困難,多年無工作,無資力且缺乏信用技能,而本件並非顯無勝訴之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聲請訴訟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
三、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5 月8 日107 年度重上字第
263 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就再審裁判費聲請訴訟救助。然聲請人所提之再審之訴,業經本院
108 年8 月6 日108 年度重再字第19號裁定以不合法為由駁回,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起訴不合法,顯無勝訴之望,本件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法 官 紀文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