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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 詹秀勤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間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再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人對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54號裁定聲請再審(即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5號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聲請再審事件,下稱聲請再審事件),雖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聲請再審事件業經本院以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但書規定,即顯無勝訴之望,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賴淑美法 官 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