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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0號聲 請 人 杜貴雄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俊豪、元富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李青、杜總輝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3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法 官 林晏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