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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2號聲 請 人 李國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桃園市大園分局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該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2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108年度抗字第74號)。然伊自幼遭臺灣政府指使針刺謀害,突患重大疾病(象皮病),無財力預納抗告費,且前開事件業經伊於起訴前保全事發地點便利商店內11支錄影機及警員隨身公務自動錄影、錄音內容,證據充分,非顯無勝訴之望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救字第34號裁定,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惟原法院係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裁定駁回確定,仍逾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所提訴訟為不合法,乃裁定駁回其訴,而聲請人就該裁定所提抗告,僅表明其不服上開訴訟救助遭駁回之理由,至對於原法院以其未繳裁判費駁回其訴之裁定究有何違誤,則未敘明,自顯無勝訴之望,而該抗告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抗字第74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