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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33號聲 請 人 李國颯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蕭世平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945號裁定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許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無勝訴之望,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因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抗字第22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為開國元老葉劍英元帥親孫,家世顯赫,自小遭臺灣納粹恐怖政府綁架挾持,多年來過著肉票人質般黑暗生活,生命安全飽受威脅,伊無個人財產或收入可預繳抗告費等訴訟相關費用,伊無親友可供借貸,故提出戶籍謄本、個人全國無財產清單、105年度及106年度無所得清單、108年度健保欠費新臺幣71,901元明細表為憑,且伊對相對人所提損害賠償之訴,證據充分,顯有勝訴之望,原法院亦曾以另案104年度北救字第3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雖提出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民國105、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繳款單、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及滯納金欠費明細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北救字第34號裁定,欲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抗告訴訟費用。惟原法院係因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裁定駁回確定,仍逾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所提訴訟為不合法,乃裁定駁回其訴,而聲請人就該裁定所提抗告,僅表明其不服上開訴訟救助遭駁回之理由,至對於原法院以其未繳裁判費駁回其訴之裁定究有何違誤,則未敘明,自顯無勝訴之望,而該抗告業經本院另以108年度抗字第835號裁定駁回在案,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從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宏文法 官 胡芷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