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43號聲 請 人 許家瑞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育銘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5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7年度重上字第445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民國(下同)107年8月6日、9月10日、10月30日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上開事件經本院於107年11月13日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並於108年1月29日送達聲請人,因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而於108年2月18日確定乙節,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系爭事件卷第179頁、第183頁、第187頁)。
則聲請人遲至108年8月26日始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民事聲請燒錄開庭錄音光碟狀上之本院收狀章),顯逾6個月之聲請期限,與首揭規定不符。再者,聲請人聲請前揭法庭錄音光碟,前經本院於107年12月22日裁定在案,此有本院107年聲字第651號民事裁定可稽,茲聲請人重複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亦核無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陳筱蓉法 官 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