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9號聲 請 人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Turner MAF Corp.
(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受讓
人) 原指定法定代理人 K. Hung 原指定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即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
務所即謝諒獲之債權受讓人)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原指定聲 請 人 謝諒獲 原指定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陵雲間聲明異議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為「Paul Hsieh」。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黃書苑法 官 陳蒨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