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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10號異 議 人 鄭瑞蓉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邱國慶間請求給付合夥盈餘分配等事件,對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依相對人之聲請,於民國104 年9 月30日、同年10月15日發給已起訴之證明,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就附表一至三之不動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同年十月十五日發給一○四年度司竹調字第一六三號已起訴之證明,應予撤銷。

理 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附表一至三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兩造之合夥財產,依民法第680 條準用同法第

541 條第2 項規定,起訴請求伊應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原法院並依相對人之聲請,各於民國104 年

9 月30日、同年10月15日發給104 年度司竹調字第163 號已起訴之證明(下稱系爭起訴證明)。原法院判決相對人敗訴後,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108 年度上字第430 號事件審理。因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原法院核發系爭起訴證明,應有違誤。爰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 條之5 第

2 項規定提出異議,求為撤銷該起訴證明等語。

二、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12 條第7項施行前,法院業發給已起訴之證明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前項情形,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者,被告得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7項規定提出異議,此觀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5規定即明。其立法說明為:原告訴訟標的不符合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要件,應許被告得提出異議,由受訴法院撤銷該已起訴之證明,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登記,始符公平。

三、相對人起訴請求異議人給付合夥盈餘分配等事件,經原法院以104 年度司竹調字第163 號、104 年度訴字第823 號受理。相對人前依修正前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規定,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經原法院分別於104 年9 月30日、同年10月15日核發系爭起訴證明,相對人並持之向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惟相對人係依民法第680 條準用同法第

541 條第2 項規定,求為命異議人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為兩造公同共有,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至為明悉。職是,異議人依上開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起訴證明,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黃明發法 官 林政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韻雅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 │ │├──┼───┼────┼──┼──┼─┼─────┼───────┤│1 │新竹市│ │竹港│594 │建│158.12 │1/5 │├──┼───┼────┼──┼──┼─┼─────┼───────┤│2 │新竹市│ │竹港│594 │建│158.12 │1/5 │└──┴───┴────┴──┴──┴─┴─────┴───────┘┌──┬──┬────────┬────┬─────────────┐│編號│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備考 ││ │ │----------------│ │ ││ │ │ 門 牌 號 碼 │ │ │├──┼──┼────────┼────┼─────────────┤│1 │179 │新竹市○○段594 │全部 │共用部分:竹港段182建號 ││ │ │地號 │ │ ││ │ │----------------│ │ ││ │ │新竹市○○路○段│ │ ││ │ │106號3樓 │ │ │├──┼──┼────────┼────┼─────────────┤│2 │180 │新竹市○○段594 │全部 │共用部分:竹港段182建號 ││ │ │地號 │ │ ││ │ │----------------│ │ ││ │ │新竹市○○路○段│ │ ││ │ │106號4樓 │ │ │└──┴──┴────────┴────┴─────────────┘附表二:

┌──┬──────────────┬─┬─────┬───────┐│編號│土地坐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目│ │ │├──┼───┼────┼──┼──┼─┼─────┼───────┤│1 │新竹縣│ 竹北市 │府前│1198│建│2157.65 │1089/100000 │├──┼───┼────┼──┼──┼─┼─────┼───────┤│2 │新竹縣│ 竹北市 │府前│1198│建│2157.65 │ 711/100000 │└──┴───┴────┴──┴──┴─┴─────┴───────┘┌──┬──┬────────┬────┬─────────────┐│編號│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備考 ││ │ │----------------│ │ ││ │ │ 門 牌 號 碼 │ │ ││ │ │ │ │ │├──┼──┼────────┼────┼─────────────┤│1 │729 │新竹縣竹北市府前│全部 │共用部分:府前段785、788建││ │ │段1198地號 │ │號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 │ ││ │ │13路9號 │ │ │├──┼──┼────────┼────┼─────────────┤│2 │728 │新竹縣竹北市府前│全部 │共用部分:府前段785、788建││ │ │段1198地號 │ │號 ││ │ │----------------│ │ ││ │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 │ ││ │ │13路11號 │ │ │└──┴──┴────────┴────┴─────────────┘附表三:

┌──┬───────────────┬─┬─────┬───────┐│編號│土地坐落 │地│ 面 積 │權利範圍 ││ ├───┬────┬──┬───┤ │(平方公尺)│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 │ │├──┼───┼────┼──┼───┼─┼─────┼───────┤│1 │新竹市│ │新興│1600-2│建│456.00 │1/10 │└──┴───┴────┴──┴───┴─┴─────┴───────┘┌──┬──┬────────┬─────┬─────────────┐│編號│建號│ 基 地 坐 落 │權利範圍 │備考 ││ │ │----------------│ │ ││ │ │ 門 牌 號 碼 │ │ │├──┼──┼────────┼─────┼─────────────┤│1 │1207│新竹市○○段1600│全部 │共用部分:新興段1210建號 ││ │ │-2地號 │ │ ││ │ │----------------│ │ ││ │ │新竹市○○路520 │ │ ││ │ │巷4號3樓 │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