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5號聲 請 人 張家琦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律師公會等間請求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7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交付聲請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73號請求確認決議決定書無效等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筆錄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證人於民國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證述,攸關伊之攻擊防禦,有核對後陳明補充記載筆錄之必要,爰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及同法第90條之3授權司法院訂定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73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其於108年10月21日聲請交付108年9月18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係為主張或維護伊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之理由,依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爰併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廖慧如法 官 黃書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盈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