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577號抗 告 人 謝諒獲(即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5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不合程式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如以租用之○○○○○○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為送達,且以應受送達文書到達該○○○○○○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至○○○○○○○○○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986號、103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就本院108年度上字第1047號事件聲請承審法官迴避,經本院於108年11月15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77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依法應繳納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繳納。本院於108年12月2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補費裁定於108年12月27日送達予抗告人所陳之郵政信箱時,即生合法送達之效力,不因前述送達文書後因「投箱待領逾期」遭退回(見本院卷第111、113頁)而有影響,惟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補費裁定之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1、115、117頁),依前開說明,本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潘進柳法 官 游悅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