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65號抗 告 人 謝維君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加添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66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邱景芬法 官 蔡世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