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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翁女喬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新家坡No.7玉山官邸管理委員會間強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兩造間履行決議等訴訟事件之法院判決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13006號執行事件為強制執行,並經該法院民事執行處對伊核發執行命令,命伊按法院判決主文所示材料及施工規範更換屋瓦在案。伊已多次聲請再審及提起再審之訴,並針對鈞院所為107 年度聲再字第111 號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書狀誤載為提起再審之訴)。如不停止上開執行程序,原有屋瓦一旦拆除,絕對無法回復原狀。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上開執行命令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固以其已就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111號裁定聲請再審為由(聲請人書狀誤載為提起再審之訴),聲請裁定停止前開執行法院所為執行命令。然相對人所為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再字第12號裁定駁回,有民事裁定可稽,應認並無因此停止執行程序之必要,相對人本件聲請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丁蓓蓓法 官 鄧晴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