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號抗 告 人 陳敬煌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代位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6號駁回訴訟救助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法 官 邱蓮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