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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楊福壽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上訴人 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