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4號上 訴 人 楊福壽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被上訴人 泰禾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玉美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8月5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林哲賢法 官 郭顏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馬佳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