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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更一字第 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上 訴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上 訴 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被上訴人 張耀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被上訴人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慧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共同複代理 阮宥橙律師

柯雪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1-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