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6號上 訴 人 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龍華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上 訴 人 春天洋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明森被上訴人 張耀煌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炳旭律師被上訴人 許宜和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慧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共同複代理 阮宥橙律師
柯雪莉律師被上訴人即視同上訴人 永曜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原始碼生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永霖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3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謝永昌法 官 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