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50號上 訴 人 EFG BANK AG法定代理人 ANDREAS MUELLER
TOMISLAV A. JOKSIMOVIC訴訟代理人 陳博建律師
洪舒萍律師楊恩柔律師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仲裁判斷事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107 年度仲訴字第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民國
107 年2 月5 日起訴狀所載為美金1 億9384萬8146.19 元(見原審卷一第3 頁),依上訴人起訴當日臺灣銀行歷史匯率收盤價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29.245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56億6908萬81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5萬69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依原法院107 年度仲訴字第3 號裁定所供擔保,旨在確保其能償還原審被告即被上訴人於各審應支出之各項費用,該費用不包括原審原告即上訴人起訴或其提起上訴應預納之裁判費在內,上訴人自不得執此為由,免除其預納第二審裁判費之義務,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吳素勤法 官 何君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奕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