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70號上 訴 人 郭麗虹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蕭棋云律師彭彥植律師廖孟意律師被 上訴人 林家青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6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法 官 吳若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麒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