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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186號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 代理 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被 上訴 人 陳永明

陳明達陳仁鍇(陳宏利之承受訴訟人)

林碧玲(陳宏利之承受訴訟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附表第①欄關於「溪州底段溪州底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溪州底段溪沙尾小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楊雅清法 官 郭俊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江珮菱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4-08-08